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办法-政策法规-恒正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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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办法

阅读:2625次    日期:2019-05-13 10:08:26
 

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办法
(2010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评估行为,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估价规范》
(GB/T50291-1999)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范围内发生买卖、抵押、拆迁补偿、保险、税收、继承、赠
与、合资合作、联营兼并、股份制、破产清算以及仲裁诉讼等的各类房屋,
选择成本法评估房屋重置价格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重置价格是指以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建筑技术与工艺等,重
新建造与旧有房屋具有同等效用的新房屋的成本价格。
房屋重置价格由房屋勘察设计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施建设费、
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用等构成。
具体评估中评估对象重置价格构成内容,可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及评估对象
的实际情况,在上述列举的价格构成内容的基础上的情予以增减,并应在评
估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条 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是指各类结构等级的房屋通过对其典型实例按房
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测算而得的价格。
相同结构等级房屋的基本重置价格,城镇与农村分别测算。农村房屋的
范围指城镇范围以外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第五条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由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
第六条 房屋按承重结构、建筑材料的不同分类,按其内外装饰、设施、结构
材料的标准高低等级,具体分为:
(一)钢结构   二等
(二)钢筋混凝土结构  一等、二等、三等
(三)混合结构  一等、二等、三等
(四)砖木结构  一等、二等、三等
(五)简易结构  一等、二等
共计5类12个等级(附件一
第七条具体房屋评估,可根据评估对象的结构等级、层高、成新、装修设
备的实际情况进行单价调整。
(一)相同结构等级的房屋,因构成形式及建材的差异,按规定比例调整基
本重置价(附件一)
(二)各类房屋设定标准层高范围,高于或低于标准层高范围的,基本重置
价作相应调整。房屋层高需作调整时,增加率一般不超过45%,减少率一般
不超过15%(附件二)
(三)房屋根据用途、使用年限及维修保养情况,按规定的计算口径及
方法确定其成新率(附件三)。
第八条 多层住宅中不计建筑面积的车库、阁楼按规定另行确定基本重置价
格。
第九条 评估的计算方法
计算房屋评估值的一般算式
评估值=【基本重置单价×(1+层高增减率)+房屋勘察设计费单价十配
套设施建设费单价+基础设施建设费单价+管理费用单价】成新率×建筑
面积
(一)按房屋结构等级标准评定房屋结构等级,确定基本重置单价。
(二)按房屋层高增减率规定,计算确定房屋层高增减率。
(三)根据评估需要,确定房屋设计费、配套设施建设费、基础设施建设费、
管理费用等项目及单价。
(四)按房屋成新率规定,计算确定房屋成新率。
第十条本办法建筑面积的计算按《苏州市房屋权属登记面积计算规则》
(苏房政[2006]8号)(附件五),《苏州市房屋建筑面积复测规定》(苏房政
[2002]4号)的规定执行(附件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0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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