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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的量化

阅读:1469次    日期:2019-04-16 01:12:40
 

采用收益法或者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的过程中,当按照必要程序已经识别出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时,如何量化其中的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是一个难点。

因收益法的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折现法不同,溢余资产和非经营资产的量化处理也不同。《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21条明确指出,股利折现法通常适用于缺乏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评估。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7条给出的控制标准,简单来看缺乏控制权的股东“不能通过股东的权力影响其回报”。

此时,要评估缺乏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能取得的资料主要是被投资方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评估委托人在持有股权过程中获得回报的相关材料等。按照识别溢余资产和非经营资产的路径,在缺乏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评估中恐难实现,因为营业执照上的营业范围是判断经营性资产的充分条件,但不是判断非经营性的充分条件;由于缺乏控制权不能取得投资方的资产配置策略和信息,因而对溢余资产无从识别。

现金流折现法能取得投资方未来发展规划和相关预测,具备识别溢余资产和非经营资产的条件。因此有关溢余资产和非经营资产的量化处理,应在评估结果中客观量化溢余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价值。

溢余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及其预测期内未能纳入利润表产生相应收益,其价值应加回到折现现金流量的评估结果中去。通常溢余资产按照基准日账面值加回即可。但从股东角度来看,这些资产不能够为股东创造未来的现金流,动态价值应会小于账面值,以账面值加回的处理就有些不妥当。以《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的思路考量溢余资产的价值可以作为价值测算的一种思考。如货币资金的处理,基准日的货币资金扣除最佳现金持有量后的部分作为溢余资产;某长期应收款应从未来期间该笔应收款回收的现金流量折现得出基准日价值。

非经营性资产是基于企业的资产配置,以经济学中的“理性经济人”假设推测的企业的任何配置都是“理性的”,非经营资产应是在某个方面辅助经营性资产而存在的,比如为企业获得社会责任,或者是企业的阶段性安排等。非经营性资产的价值不能像溢余资产那样直接加回,应采用适当的方法予以评估。

同时,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是由于税会差异而出现的内容,既不是溢余资产,也不是非经营性资产,而是“计算项目”。如在现金流预测中考虑了税会差异,把所得税预测按照税法框架进行了调整,那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作为资产负债表的预测项目,而不能作为股东权益的构成项目。如未来预测没有按照税法要求调整,仅以会计准则为准编制利润表,那么基准日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作为“计算项目”单独体现在股东权益价值中。

无论市场法中的上市公司比较法还是交易案例比较法,通过公开资料获取上市公司数据和交易案例数据都非常有限,基于财务报表识别溢余资产和非经营性并不谨慎。

另外,市场法评估中一项重要工作是“选择价值比率”。价值比率的确定是以企业价值为基础的,或是上市公司的股价或者交易案例的成交结果,“股价”和“结果”是企业整体价值的体现,其中包括了溢余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因此, 市场法在操作环节不具备识别溢余资产和非经营资产的基础条件。综上,在股利折现法和市场法评估中,不具备量化处理溢余资产和非经营资产的基础条件,在现金流折现法中应对溢余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评估,不能简单按照账面值加回,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格外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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